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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检查员制度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发布时间:  点击数:126

   

    (1999513日 旅管理发[1999]067号)

 

  为具体实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GBT 143081997)国家标准,使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更加专业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国家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级饭店进行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下属地、市、州等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设地方级检查员,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第三条 必须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饭店行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有较高的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旅游事业,思想品德好,能做到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严格要求。

  第五条 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制观念,能严格执行法令、法规和纪律。

  第六条 有较丰富的饭店业务知识、全面掌握《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分析和研究问题能力,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国家级检查员有技术(业务)职称或有较强的饭店行政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 通过国家统一培训考核,领取国家级或地方级检查证。取得检查证的各级检查员每两年接受一次复核。

  三、工作守则

  第十条 在国家旅游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对申请星级的旅游涉外饭店进行评定,行使检查职能。检查员在检查饭店时,除须持有检查证外,还须持有星级评定机构的介绍信,否则检查员身份无效。

  第十一条 服从分配,遵守纪律,听从指挥,不随意以个人看法解释标准。

  第十二条 工作认真,评分公正,不对外传播检查的分数,不对外发表议论。

  第十三条 检查过程中,要尊重饭店的管理规章制度,互相监督,彼此合作。

  第十四条 严于律己,秉公守法,保持清廉,不得借用检查员身份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

  第十六条 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四、评定前的检查

  第十七条 接到饭店提出的正式申请后,检查员受评定机构委派对饭店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认真研究《饭店星级申请报告》,掌握被评定饭店的概况和特点,并准确填写其中有关部分。

  第十九条 认真听取饭店领导介绍,并由店方派人陪同,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实地检查饭店所申请星级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评定标准,进行实地实物评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卫生评定标准,检查饭店的维修保养和清洁卫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服务质量评定标准,采用明查、暗访、普查、抽查的方法,检查饭店的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宾客意见评定标准,发放、回收宾客意见表。

  第二十四条 按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核实、统计各项目的实得分数和得分率。

  第二十五条 与被评定饭店交换意见,肯定其长处,指出其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向星级评定机构汇报检查情况,提出客观的评定意见。

  五、评定后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由星级评定机构委派,检查员对已取得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

  第二十八条 明查的目的是为了核实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

  六、暗访制度

  第二十九条 暗访的目的为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

  第三十条 根据宾客的意见和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星级评定机构决定派检查员对饭店进行暗访。

  第三十一条 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特殊待遇,不收礼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暗访结束时,须通知店方。检查员除出示检查证外,还须将评定机构的介绍信交给店方,请饭店领导在介绍信和检查员的消费单据(房费单、餐饮费单等)上签字,然后寄回星级评定机构。

  第三十三条 检查员与店方交换意见后,将填写的暗访报告由检查员和饭店经理共同签名,上报星级评定机构。

  七、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国家旅游局在必要时可修改本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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