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旅游网
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吃在贺州 | 住在贺州 | 行在贺州 | 游在贺州 | 购在贺州 | 娱在贺州 | 旅行社  | 畅游天下 | 贺州近邻
旅游政务 | 新闻中心 | 网上办公 | 旅游协会 | 风景名胜 | 贺州风情 | 今日贺州 | 图游贺州 | 专题杂志 | 预订中心

政务首页    |   管理机构   |   网上办公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文件下载   |   旅游投诉   |   旅游协会   |  
快速导航

国家法规

地方法规

相关法规

部门规章

行业标准

 

 

网上办公
政务文件下载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旅游政务 > 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温泉旅游度假区服务质量规范
所属分类: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  点击数:1609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质量规划与管理处。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建刚、康天保、袁铁象、朱锋 刘国清、周发兴、阳玉洁、梁爱萍、张军、卿敏、简玉华、廖钟迪、范璐。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温泉旅游度假区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温泉旅游度假区服务的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健康卫生管理、服务人员与服务质量及质量监控和考评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温泉保健为主要旅游内容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的温泉旅游度假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408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GB/T 16868  商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LB/T 002  旅游汽车服务质量

SB/T 10001  酒店(饭店)服务规范

SB/T 10002  酒店(饭店)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59号(1995103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2003331日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卫生部推荐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清洗消毒方法(卫监督发[2007]20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温泉  hot  spring

水温超过当地年平均气温(或高于、等于20摄氏度),含有对人体有益微量元素的地下温热水或出露泉。

3.2  

温泉旅游度假区  hot  spring  tourism  holiday  resort

以温泉康体保健为主要旅游内容,具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配套的旅游基础设施,集住宿、度假、休闲、游览、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区。

3.3  

汤池  hot  water  bathing  pool

温泉区内灌置有各种不同温度的温泉水以供游客沐浴、康体保健的水池。

4 总体要求

4.1 开发和使用温泉资源应取得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划许可等有效证件,并进行旅游规划及其评审。应充分了解温泉水资源的水温、泉质、功效等资讯,合理运用。

4.2 温泉旅游度假区是以水为主要载体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应该置水体卫生和水上娱乐安全管理于首位。

4.3 温泉旅游度假区内部是由多个部门管理的,应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协调方式。

4.4 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部门应制定符合自身特点并满足游客需要的包括安全、卫生、服务、管理等方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组织实施。

4.5 应制定完备的安全、卫生、服务、管理等旅游质量、应急处理预案、旅游统计管理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并有完整的记录和总结。

4.6 鼓励温泉旅游度假区管理部门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服务标准体系,有条件的温泉旅游度假区应该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 服务设施

5.1 公共设施

5.1.1 服务总台

5.1.1.1 服务总台应位于显著位置,有装饰、光线好,有中英文标志。

5.1.1.2 提供温泉度假区宣传品、各项服务价目表、所在地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5.1.2 停车场

5.1.2.1 度假区内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5.1.2.2 停车场地面平整,设置车位标识,机动车出入口应与人员通道分开。

5.1.2.3 停车场应设专人管理、疏导,保证出入畅通。

5.1.2.4 停车场显著位置应设置停车与管理须知。

5.1.3 售票处

5.1.3.1 售票处应设在显著的位置,有明显标识,环境良好,有相应规模的游客集散空间,设置遮阳避雨及排队栅栏等设施。

5.1.3.2 售票窗口的数量应与温泉度假区能接纳的游客数量相适应并应配备票务预订电脑系统。

5.1.3.3 售票处应向游客公布票价,购票须知、营业时间、温泉度假区简介等。

5.1.3.4 分设团队接待窗口和散客接待窗口,方便游客购票。

5.1.4 特殊人群服务设施

5.1.4.1 出入口及重要部位除文物保护有规定外,应设立无障碍通道。

5.1.4.2 设有残疾人安全通道和残疾人使用的设施。

5.1.4.3 出入口及必要部位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提供特殊需要的用品、用具和服务。

5.1.5 公共服务区

5.1.5.1 公共休息区应布局合理、满足需要、设施完备、舒适洁净。

5.1.5.2 有条件的,应设置与游客规模相应的游客中心,提供多种形式的旅游服务。

5.2 池区服务设施

5.2.1 应在池区入口显著处设置有关汤池的分布、水温、特色等的池区简介和告知游客不适宜浸泡温泉的情况和相关要求等游客须知。

5.2.2 在池区入口附近应设置衣物保管室、淋浴室、更衣室,同时设有贵重物品保管处,衣物保管要有专人负责。

5.2.3 更衣室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并配备密闭的更衣柜、拖鞋、鞋架等更衣设施。

5.2.4 在池区入口通道处应设置有强制性卫生消毒的浸脚消毒池和督浴设施。

5.2.5 在汤池周边应辟有休息区域以方便游客泡浴间小歇。

5.2.6 池区内应设置有与游客规模相应的公共卫生间,有条件的可同时设置相配套的保健按摩室、美容室。

5.3 餐饮和客房服务设施

5.3.1 餐厅

5.3.1.1 应设有布局合理、装饰符合周边环境的中餐厅;条件适宜的可设置独具特色、格调高雅的咖啡厅、酒吧或简易西餐厅。

5.3.1.2 可设置宴会单间或小宴会厅,能提供宴会服务。

5.3.1.3 与餐厅配套的厨房应符合卫生要求。
5.3.2 客房

5.3.1.4 应根据游客规模设置一定数量的客房,装修良好,有配套的客房设施。

5.3.1.5 度假区内条件好的宾馆可申报星级饭店评定,并按GB/T 14308的标准配置客房和相关设施。

5.4 标识系统

5.4.1 入口处、交叉路口和服务场所应设置指示标识和导游标识。入口处还应设置全景图和线路图。

5.4.2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标志按GB/T 10001.1GB/T 10001.2GB 2894的规定设置。无人值守的危险地段,警示标识应有夜间照明。

5.4.3 室内项目应有醒目的出、入口标志。

5.4.4 各种标识应满足中外游客的需要,使用规范、布局合理、位置醒目,设计要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5.5 交通设施

5.5.1 可进入性好。交通设施完善,线路布局合理,进出安全便捷。

5.5.2 度假区内交通布局合理,顺畅,通行方便,应设置相关的交通指示性标牌,路面平整坚实,无障碍,便于游览。

5.5.3 区内应配置环保型的交通工具,且应安全卫生、性能良好、标识鲜明。

5.6 环境卫生设施

5.6.1 度假区内应设置满足游客需要的厕所、垃圾箱等卫生设施。

5.6.2 厕所的设施和管理要求应符合GB/T 18973的规定。

5.6.3 垃圾箱应布局合理,标识明显,外形美观,与环境相协调,且应尽量分类设置。

5.7 购物设施

5.7.1 应根据度假区内部功能区分布特点和游客需求设置旅游购物场所,购物场所应与整体环境相协调,融观赏性和服务性于一体,且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5.7.2 购物场所的商品应品种多样,提供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5.8 医疗救护设施

5.8.1 应根据条件设置医疗点,配备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和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尤应配备熟悉溺水救护的医护人员和相应的药品和器械。

5.8.2 汤池与水上娱乐区应设置能置所有游客于视线范围内的救生望台。

5.9 邮电通讯设施

5.9.1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客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5.9.2 通讯方便,线路畅通,信号清晰,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5.9.3 条件允许的可实行模拟网、宽带网、移动网覆盖,以使信号畅通,上网方便。

5.9.4 度假区内应有畅通有效的广播通讯服务网、报警电话和相应服务,随时为游客免费提供急、难、险事求救服务。

5.10 照明设施

出入口、通道、危险地段、警示标识、池区内游乐设施等均应有照明设备,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

5.11 特种设备

5.11.1 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手续完备,定期维护。未取得年审通过的特种设备不允许使用。

5.11.2 游乐设施的安装应符合GB 8408的规定,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16767的规定。设施设备应有明显警示标志、使用说明和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

5.11.3 对未列入特种设备管理的游船等旅游设施应建立设备档案,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完好,安全可靠。

5.11.4 游乐设施应按核定要求载客,严禁超载。

5.12 安全设施

5.12.1 危险或不宜进入的地段、场所应设置警示标识或禁止进入标识,安全防范设施齐备。

5.12.2 发生故障和正在维护的设施要有明显的禁止使用标识。

5.12.3 度假区内应设有安全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并在显著位置设置通道逃生线路图。

5.12.4 应及时排除各类危及游客安全的因素,无法排除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设置游客容易看到的规范中英文警示标识。

5.12.5 汤池区周边及露天的高凸部位应设置避雷装置。危险难行的步行路段应合理设置台阶、扶手。

5.12.6 温泉泡浴、游泳和易发生事故的项目应配备救生设施和通讯广播设备,并设置注意事项告知牌。

5.12.7 各种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破损、变形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水中设有景观灯等人体可接触到的照明设施应采用弱电。

5.13 消防设施

5.13.1 应配备消防设备、器具和火警监控系统,应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5.13.2 必需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存放,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带和严禁游客进入的警示标识。

6 安全管理

6.1 游客安全

6.1.1 对进入汤池、水上娱乐区和易发生事故游艺项目的游客,应有安全事项的警示、进行必要的讲解或说明,确保游客掌握安全要领,并在相关部位配备安全巡视人员。

6.1.2 在泡汤、水上娱乐等易发生事故的活动中要密切注视游客的安全状态,对游客进行安全性的适时提醒,并及时纠正游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举止,排除安全隐患。

6.1.3 池区内地面应确保无积水、无碎玻璃及其他尖锐物品,做到防摔、防滑、防刺伤。

6.1.4 更衣区的更衣柜、更衣箱应完好坚固,防盗功能有效。

6.2 员工安全

6.2.1 汤池和水上娱乐区的救生员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上岗证的,不得作为救生员上岗。

6.2.2 未持有专业技术上岗证的,不得操作带电的设备和各项游艺设施。

6.2.3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作业,着装安全,高空或工程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设备,并严格按章作业。

6.2.4 工作区域内要保持整洁,保证安全作业。

6.3  安全制度和措施

6.3.1 设立完善高效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6.3.2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安全教育活动。

6.3.3 建立按年、季、月、日和特定节假日前等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6.3.4 建立安全检查工作档案,每次检查要填写检查档案,检查的原始记录由责任人员签字存档。

6.3.5 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以维护度假区秩序,制止治安纠纷,保证游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6.3.6 对容易发生溺水的汤池和水上娱乐区应配备足够的救生员。救生员要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救生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6.3.7 制定安全预案,在事故发生时进行应急救援,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的危害。

6.3.8 度假区全体员工必须经过火警预演培训和相应岗位机械险情排除培训,熟练掌握有关紧急处理措施。

6.3.9 除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外,各部门应定期开展报警、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抢救人员和物资等单项演练。

6.3.10 对遇到自然灾害或游乐设施机械故障的情形,要有应急措施,并有预警预报。若因此停业,应及时对外公布。

6.3.11 对应安全检查制度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相应的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7 卫生管理

7.1 环境卫生管理

7.1.1 度假区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主管负责人,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对各区域进行卫生保洁和绿化保养工作。

7.1.2 度假区内外环境应保持卫生、美化、整洁,地面无污水、无污物,汤池水面无漂浮污物,泡浴温泉水质标准应符合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GB 3838规定,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规定,噪声标准应符合GB 3096规定。

7.2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卫生

7.2.1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的服务项目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位置。

7.2.2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相关疾病患者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

7.2.3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应设有水质净化消毒、水质监测、督浴与浸脚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污水处理排放消毒等工作环节,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及岗位责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

7.2.4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应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和消毒,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一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汤池的消毒应每天一次,清洗消毒方法可参考卫生部推荐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清洗消毒方法(卫监督发[2007]205号)

7.2.5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7.2.6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周边应设置溢水区,以溢泄雨水等,保证池水的卫生。

7.2.7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提供给游客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淋浴间应配置洗发水、沐浴露等洗浴用品。

7.2.8 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 mg/L10 mg/L,且应每4小时更换一次。

7.2.9 度假区应针对汤池及水上娱乐项目制定预防传染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

7.2.10 公共卫生间、淋浴间、更衣室应通风良好,保持洁净卫生,无异味、无污水、无污秽。

7.3 客房卫生

客房卫生应按照GB 9663中的卫生评定标准执行,客房、卫生间保持干净整洁,做到每天全面整理一次,每日或按客人要求更换床单、被单及枕套等。

7.4 餐饮卫生

餐饮服务卫生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有预防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的制度和措施。

7.5 购物场所卫生

购物场所卫生应符合 GB 9663中的规定,清洁整齐,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日产日清。出售食物、药品、化妆品等商品的柜台应分设在清洁的地方,出售有扩散性异味等的商品应有单独售货室,并采用防护措施。

7.6 公共区域卫生

公共区域卫生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委会相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执行。区内环境优美、空气清新,无荒草区和绿化弃管区。公共区域及游人活动区的卫生清扫、维护、保洁及绿化保养需配专人负责并保持整洁、美观。园区内无垃圾、无痰迹、无杂物、无乱堆、乱放、乱建等现象。

8 服务人员和服务要求

8.1 基本要求

8.1.1 度假区管理部门应对温泉旅游项目及其配套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制定服务和管理规范,并有效运营。

8.1.2 温泉旅游项目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质量上乘的服务。如不能正常运营时,应对外公告。

8.1.3 各个岗位的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职业文化素养,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资质或相应证书。

8.1.4 不同岗位的服务人员应按服务岗位的不同分别统一着装,佩带服务标识牌。统一使用服务标准用语。普通话和外语水平应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8.1.5 不同岗位的服务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为游客提供规范细致、热情周到的服务。

8.1.6 温泉旅游项目及其配套的各项服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8.2 汤池服务

8.2.1 池区入口处应有规范、醒目的男女宾入口标识,并配备引导性的服务人员。

8.2.2 汤池服务人员应主动热情迎送客,向游客介绍园区内各汤池的水温及其空间分布和必要的泡汤基本常识等。

8.2.3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涉及卫生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有相应的资质或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8.2.4 池区服务人员应为泡汤的游客提供必要的公共用品及饮用水、泡汤时间提醒、指导安全泡汤等必要服务。

8.2.5 汤池及水上娱乐区应配备与游客规模相应的救生员和救生、救护设施,救生员要持证上岗,并随时观察泡汤游客动态以保证游客安全。

8.2.6 不同的汤池应分别设立汤池水温、特性及其相应作用的标牌。

8.2.7 园区内通道应设立通往各汤池的指示性标牌,路面平整、洁净。

8.3 导游服务

8.3.1 导游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8.3.2 导游服务质量应达到GB/T 15971中的要求,导游服务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擅自安排约定外的购物、娱乐等活动。

8.3.3 导游服务应根据与游客的约定实施,不得随意改变游览路线、减少解说景点或敷衍行事。

8.3.4 普通话导游、涉外导游、粤语导游及其它方言类导游应使用规定的语言进行讲解,导游词准确、科学、生动。

8.4 问讯服务

8.4.1 问讯服务场所干净明亮,设施齐全。

8.4.2 内设导游员公布栏,温泉服务及相关宣传资料齐全,图文规范。

8.4.3 提供问讯、咨询、代客联络、委托代办等服务。

8.4.4 上门预定应热情招呼客人,电话预定应马上应答。

8.5 售票服务

8.5.1 门票、另收费项目票据或套票应分别设置,由游客自主选择购买。

8.5.2 应公示服务项目和价格,售票迅速、准确。

8.6 餐饮服务

8.6.1 餐饮服务应符合SB/T 10001SB/T 10002中的规定。

8.6.2 餐饮服务人员应经专门培训,熟悉服务规范和礼仪。

8.6.3 餐饮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经体检合格后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8.6.4 餐饮服务场所应公开餐饮目录和价格,不能以各种方式克扣游客,不得强行要求游客点用菜点或酒水。

8.6.5 不得提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野生动植物。

8.7 客房服务

8.7.1 客房服务应符合SB/T 10001中的规定,微笑服务、礼貌待客、讲究效率。

8.7.2 培养客房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为客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做好与宾馆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

8.8 购物服务

8.8.1 旅游商品的经营应符合GB/T 16868的规定。商品质量必须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具有收藏、纪念、欣赏、馈赠意义和实用价值,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8.8.2 购物服务应热情周到,公平交易,杜绝发生强买强卖、尾随兜售等行为。

8.9 交通服务

交通服务质量应符合LB/T 002的规定。交通服务过程应确保游客的人身与财物安全。

8.10 特种设备操作服务

特种设备操作服务应遵守相关的操作规范,负责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维持设备运营过程的安全秩序,并要对游客做好相关的使用介绍和咨询服务工作。

8.11 医疗救护服务

8.11.1 医务室应保持环境整洁、宁静。

8.11.2 救生员和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

8.11.3 医务人员应遵守诊疗规范,防止发生医疗事故。

8.11.4 应有规范的医疗急救措施和制度,能够对溺水者、突发疾病等进行紧急处置。度假区内发生意外事故时,医护人员应立即赶往现场,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抢救。

8.11.5 应与当地配备有救护车辆的医院建立业务联系,并制定遇险抢救应急预案。

9 资源和环境保护

9.1 温泉水资源保护

9.1.1 应依法科学开发温泉资源,合理取用温泉水量,避免温泉水资源的破坏性开发。

9.1.2 取用温泉水方法科学规范,取水口及其周围区域应保持环境卫生,严禁温泉水源受到任何污染。

9.1.3 充分发挥温泉的价值和功效,合理循环利用温泉水资源。

9.2 环境保护

9.2.1 度假区内应执行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有关法规,严格控制污水排放。

9.2.2 度假区地面水的环境质量应达到GB 3838的规定。

9.2.3 度假区内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9.2.4 度假区内音响、广播等的噪声质量应达到GB 3096的一类标准。

9.2.5 度假区内应设立人性化的环保标语。

10 质量监控和考评

10.1 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10.1.1 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形成可操作的规章制度,以实现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目标。

10.1.2 管理机构健全、人员落实、职责明确。

10.1.3 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健全,日常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10.1.4 各岗位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的操作程序并做到规范操作。

10.1.5 应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技能培训考核计划和培训考核制度。

10.1.6 应实行有效的员工岗位晋级激励和过失处罚制度。

10.1.7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理赔制度,并应有效杜绝重大责任投诉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10.1.8 开展游客满意度调查,游客意见反馈渠道畅通。

10.1.9 检查、考评制度完善,质量管理档案完整。

10.2 投诉受理

10.2.1 度假区应设立服务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制度健全,专人负责。处理投诉流程按附录A进行。

10.2.2 投诉受理机构应设立并公布服务质量投诉电话或网址等。

10.2.3 投诉的处理应及时、合理、稳妥,相应的记录和档案应完整保管。

10.2.4 对于能马上解决的小问题应立即予以解决;对于一般性服务质量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于涉及资金纠纷、人身伤亡的事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10.2.5 投诉受理机构应每半年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投诉情况的书面总结。

10.3 监督管理

10.3.1 度假区管理部门应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对本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10.3.2 度假区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作用,对服务提供的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10.3.3 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对外公布质量监督电话。

10.3.4 在游客活动场所设置意见本(箱),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10.4 考核评价

10.4.1 游客满意度调查

10.4.1.1 由度假区指定的专人向游客发放、回收统一印制的《温泉旅游度假区游客满意度调查表》(附B),汇总各表评分结果后得出游客的满意度。

10.4.1.2 调查表的发放数量可根据游客量每客一表或限量随机发放,并由指定的专人督促游客将已填写的调查表投入回收箱,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

10.4.1.3 游客满意度调查表计分方法为:很满意为5分,满意为4分,较满意为3分,一般为2分,较差为1分,差为0分;满分为35分。回收的所有有效调查表的平均分即为游客满意度得分。

10.4.2 服务质量考评

服务质量考评由考评工作人员(两人以上)不定期地按游客满意度调查表的评价项目,根据各度假区服务项目的具体构成,对温泉旅游服务及其配套的相关服务逐项进行考评,汇总各单项评分后得出结果。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温泉旅游度假区处理投诉流程图

专人受理投诉

口头投诉(包括电话投诉)

 

 

记录投诉

 

代表景区向游     客致歉。

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投诉情况书面总结。

所有投诉及处理过程、结果均应用文字记 录,存档备用,被投诉情况纳入部门考核标准

一般性服务质量投诉在7个工作日内向游客答复处理结果。

 

能马上处理解决的小问题立即解决。

涉及资金纠纷、人人员伤亡的事件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稳定游客情绪和控制事态发展

书面投诉(包括信件、传真、电子文档

上报值班经理

按职责派分至景区相关部门处理。

耐心听完游客投诉,不得先挂游客投诉电话。使用文明礼貌用语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温泉旅游度假区游客满意度调查表


温泉旅游度假区游客满意度调查表参见表B.1

     B.1温泉旅游度假区游客满意度调查表

温泉旅游度假区:

序号

评价指标

 

满意程度

很满意

 满意

较满意

一般

较差

1

服务质量

 

 

 

 

 

 

2

服务人员

 

 

 

 

 

 

3

服务设施

 

 

 

 

 

 

4

卫生状况

 

 

 

 

 

 

5

安全状况

 

 

 

 

 

 

6

诚信度

 

 

 

 

 

 

7

资源与环境保护

 

 

 

 

 

 

 

综合评价与建议

 

游客性别:    年龄:    学历:       职业:        来自地区:              
返回上一页| 返回顶部     
 

>>上篇文章:星级饭店客房客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
>>下篇文章: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后台管理
Copyright @ 2005-2010 www.gxhzly.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旅游局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或镜像,谢谢合作!
桂ICP备10202822号